補習班是否適用勞基法

2023-06-27

1. 雖然是老師,但是由於係受雇於私立補習班並非私立學校故仍有勞基法適用

因為補習班當然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它不是學校教育單位

2. 因此,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或依第15條規定處理

參考以下函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7) 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公告藝文業等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 不適用之各業:

     (一)藝文業。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

     (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第十四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3. 但如無上述情形,由於您簽的是定期勞動契約,則除非契約有明定您得二個月前預告即得片面終止契約外,否則逕行離職,雇主仍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契約約定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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