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嚴守偵查秘密及禁止以不正當方法取供原則

2023-06-27

報載,檢察官劉承武為證明自己辦案無偏頗之虞,而公開單親媽媽「阿雪」告訴某婦產科診所醫師業務過失傷害及偽造文書案件之部分案情證據,「阿雪」則委請立委林瑞圖召開記者會,陳稱劉承武問案態度及採證偏頗。本人認為雙方有以下不適法之處:

  第一、 違反偵查 不公開原則:姑且不論單親媽媽「阿雪」所提之市立婦幼醫院診斷證明之證據價值(證據力),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 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經查承辦檢察官對該刑事告訴案件既然尚未偵結作成處分,且並無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應公開之原因,即不得透過媒體揭露上開案件中之任何證據(包括告訴人所提 者),告訴人亦同,否則不僅會侵害憲法所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外,更容易讓當事人有湮滅、偽造證據之機會而有害司法發現真實之目的。

 第二、 違反以不正方法取供禁止原則:按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訊問告訴人,刑事訴訟法雖無特別規定,解釋上亦應類推適用之,倘若「阿雪」所說承辦檢察官當庭質問:「你是不是怕了?」「你心中要存有善念」等語為真,則顯 然已違反上開以不正方法取供禁止原則。(作者何志揚╱律師)

上開文章經自由時報刊載於90年5月17日自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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